近年来,随着进口废塑料贸易更加活跃,进口过程中一些问题也日渐突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种类热塑性材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应归入税号39.01至39.14,其中部分税号需要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部分税号的最惠国税率高于废塑料的税率,如果以好充次,存在逃税和逃证的现象。进口废旧商品是高风险贸易,由于各种不同的塑料产生的废碎料的价格差别较大,所以极易发生低瞒报价格的事情;另外,一些进口的废塑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容易造成环境污染。这些问题正在应引起我国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
废旧塑料回收再造粒,既可缓解塑料原料供需矛盾,又可大量节省国家进口原油的外汇。然而在进口过程中,一些国家的不良企业以及国内个别不法企业以进口废塑料的名义将国外的洋垃圾进口到中国,不仅严重污染了国内的环境,更冲击了废塑料的加工应用产业,给这项本来是利国利民产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浓浓的阴影。
日方发货人针对我国口岸检验检疫与海关检查,采用欺骗手段和人为夹带方式出口的严重案件,是近年来境外非法向我国转移有毒有害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最严重的事件。由于类似事件此前已屡次发生,因此我国对日方公司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方面人员表示,禁令解除尚需时日,主要要看日本方面对此事的解决态度以及双方能否形成一个妥善可行的解决方案。据悉,国家质检总局向日方提出解决问题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将洋垃圾全部运回日本;二是由于洋垃圾已扩散,日方应对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尽管日方已同意,但具体赔偿金额还需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之后才能制订妥善的解决方案。在事情尚未解决之前,我国对日本废旧塑料进口的全面暂停仍将继续。
自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第47号公告,要求暂停办理源自日本的废塑料进口的报检和相关检验检疫手续。此次事件导火索是2011年3月下旬,日本九州的一家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出口6000吨废旧塑料时违反《巴塞尔公约》,采取欺骗手段,故意将少量合格的货物装运在最上层,而将大量不符合规定、毫无利用价值的有毒废料夹藏在下面非法输入我国,从而给当地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这是继1996年4月美国假借出口混合废纸向中国倾倒有害废料后的又一起严重的“洋垃圾”事件。
长期以来,日本对中国的有关法规和处理态度一直比较消极。但据日本有关方面塑料回收工业会粗略统计,日本国内向中国出口废旧塑料的企业在300家以上,每年的销售额约为300亿日元。2008年日本出口废塑料68万吨,比3年前增长了一倍,而其中约九成多(62.6万吨)出口到了中国。因而此次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告,在日本国内已使得一些相关的废旧塑料出口中小企业面临破产的困境,对日本国内的废旧塑料企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日本有关方面不得不采取更积极的态度寻求问题的解决。
据了解,在中国,对于聚酯瓶等废旧塑料制品可以以低成本进行资源再生,自2000年之后中国市场需求旺盛,不少再生工厂开始高价收购聚酯饮料瓶。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了更多的日本企业涌入这一领域。其中一些不良企业为了逃避高昂的垃圾处理费用,便采取种种不法手段,不断将一些废塑料垃圾以次充好,特别是将那些有可能在彼国内引发环境问题的产品‘夹带出口’到了中国,这样不仅可以省去在本国的垃圾处理费用,甚至有的还可以赚取一些利润。
在许多发达国家,对垃圾处理的要求很严格,费用也很高,但政府对回收企业有补贴。如日本在1995年就制定了容器包装回收法,回收企业可领取从饮料厂商等处征收的每吨约5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850元)的高额补助金,从此逐步形成了现在日本国内的聚酯饮料瓶回收体系。虽然日本国内的回收率提高了,但日本对垃圾管制较严,尤其是对废旧塑料的处理费用较高。据了解,在日本国内,废塑料都要经过严格的处理,不能再使用的废塑料都必须焚烧处理,而且要收取很高的垃圾处理费用。中国距日本很近,运输成本不高,同时中国对废塑料需要旺盛。因此大多企业选择将收集来的废旧塑料转卖给处理费用较低的国家。
虽然洋垃圾的进口,大多是因为境外供应商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将不合格的废物运到中国,但也有极少数国内企业,受利益驱使主动进口洋垃圾。因为国内对不可再利用塑料垃圾处理费用较低,一些日本公司经常会以给我国进口商一些补贴的方式,由我国企业申报后,从境外将未经任何处理的洋垃圾以进口废塑料等合法产品的名义进口,从而给我国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由于此类事件屡禁不止,中国政府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以求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